3.从事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武装警卫
、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有效身份丨证件;
②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套;
③个人简历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④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
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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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从事武装警卫
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表和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押运服务,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即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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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许可证申请的大概条件如下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如今已不需要实缴);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